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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之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是《决定》确立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面对生态文明领域一系列改革任务,环境法应扩容提质、守正创新,优化规范体系,提升制度功能,以高水平法治实现高水平保护,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充分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突飞猛进,取得历史性突破。环境保护法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文明”入宪、生态环境监管综合执法和垂直管理改革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无不切中环境问题要害,成就举世瞩目、成效有目共睹。其中,环境立法不断完善,现已形成包括34件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和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的庞大法律规范群,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紧扣重大基础性体制机制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决定》在“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部分的最后一句明确规定“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其寄予的厚望与重托。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的立法重任,也只有作为国之重器的法典能胜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全面纳入、系统规定《决定》部署的相关重大体制机制,为其良好实施奠定法律基石,使生态环境法典真正成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基础法、基本法。
二是双管齐下稳步提升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健全需要环境法的“全面”和“协同”。为此,环境立法一方面要补短板,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环境信息披露与信用监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新领域立法。另一方面要注重全盘规划和协调机制,对内容关联、功能互补的不同立法、制度和机制进行统筹安排,形成整体合力。
三是分层推进逐步完善绿色低碳、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绿色低碳发展是面向未来的新兴领域,相关实践还在探索之中,立法薄弱且许多领域条件尚不成熟。对此,笔者认为,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倡导性、激励性规定,为实践探索提供合法性基础和框架性指引,具体规则留给单行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创制、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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