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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之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是《决定》确立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面对生态文明领域一系列改革任务,环境法应扩容提质、守正创新,优化规范体系,提升制度功能,以高水平法治实现高水平保护,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充分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突飞猛进,取得历史性突破。环境保护法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文明”入宪、生态环境监管综合执法和垂直管理改革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开云首页网址网站在哪下载,无不切中环境问题要害,成就举世瞩目、成效有目共睹。其中,环境立法不断完善,现已形成包括34件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和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的庞大法律规范群,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紧扣重大基础性体制机制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决定》在“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部分的最后一句明确规定“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其寄予的厚望与重托。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的立法重任,也只有作为国之重器的法典能胜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全面纳入、系统规定《决定》部署的相关重大体制机制,为其良好实施奠定法律基石,使生态环境法典真正成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基础法、基本法。
二是双管齐下稳步提升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健全需要环境法的“全面”和“协同”。为此,环境立法一方面要补短板,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环境信息披露与信用监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新领域立法。另一方面要注重全盘规划和协调机制,对内容关联、功能互补的不同立法、制度和机制进行统筹安排,形成整体合力。
三是分层推进逐步完善绿色低碳、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绿色低碳发展是面向未来的新兴领域,相关实践还在探索之中,立法薄弱且许多领域条件尚不成熟。对此,笔者认为,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倡导性、激励性规定,为实践探索提供合法性基础和框架性指引,具体规则留给单行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创制、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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